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3〕108025号
当事人:蒋*
证件号码:430**********10133
住址:长沙市****12栋1412房
联系电话:18*******921
你于2023年11月8日8时10分实施了在重庆市涪陵区学子路1号附10号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1月8日8时10分,在重庆市涪陵区学子路1号附10号店外经营,给过往行人带来不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蒋*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3〕108025号);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3〕108025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3〕第108025号);
6.蒋*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3〕108025号);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3〕108025号)(共2张);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3〕108025号);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3〕108025号)(共1张)。
2023年1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3〕10802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重庆市涪陵区学子路1号附10号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