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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04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1
  • 标题
  • 李某违规倾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02010号
  • 有 效 性

李某违规倾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02010号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码:512***********890

联系电话:15*******96

住址:重庆市******************号

你于2024年1月24日实施了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22日23时52分,李*驾驶渝DAG***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桥达千江樾一门面处装载生活垃圾,经赖八省一支路-人民东路-乌江路,清运到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18号(琨洲观澜售房部大门口处)倾倒。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李*身份证复印件、李*驾驶证复印件、渝DAG***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2010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2010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1月24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02010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102010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1月24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02010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1月24日告知当事人责令立即整改;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4〕102010号)(共五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证据;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2010号)(共五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中、整改后的现场证据;

证据九:李*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2010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2024年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20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的规定,鉴于你经责令改正后,及时采取密闭措施未造成撒漏污染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对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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