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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13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6
  • 标题
  • 蔺某违规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09044号
  • 有 效 性

蔺某违规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蔺*

证件号码:512**********341

住址:重庆市******3组

联系电话:15*******64

你于2024年07月15日14时10分实施了违法在城市道路设施上侵占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0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07月15日14时10分,在涪陵区人民东路2号违法在城市道路设施上侵占的行为。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你及时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适格;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9044号);证明: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已向当事人确定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9044号);证明:当事人违法在城市道路设施上侵占的现场情况;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第109044号);证明:通知当事人参与调查;

6、蔺*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9044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4〕109044号)(共1

张);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4〕109044号);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9044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按要求整改情况。

2024年0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904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违法在城市道路设施上侵占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07月15日14时10分收到《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09044号)之后,于2024年07月15日17时30分及时停止违法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的侵占行为,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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