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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14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6
  • 标题
  • 蒋某龙违规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04013号
  • 有 效 性

蒋某龙违规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蒋*龙

证件号码:500***********5857

住址:重庆市涪**********负1-5

联系电话:151*****869  

你于2024年7月15日9时30分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搭建施工围挡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7月15日未经涪陵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涪陵区远通西城人家城市道路设施搭建施工围挡,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2024年07月15日09时30分,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周普怀,肖益巡查到涪陵区远通西城人家处,发现有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搭建施工围挡,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检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搭建施工围挡的人叫蒋*龙。2024年07月16日,对蒋*龙进行了询问。    

 经查,2024年7月15日蒋*龙未经涪陵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涪陵区远通西城人家城市道路设施搭建施工围挡,我单位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7月15日向蒋*龙发出《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书》,蒋*龙已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书》要求于2024年7月15日18时前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蒋*龙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4013号);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渝(涪陵)城关审字〔2024〕104013号);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4013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04013号);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第104013号);     

7、蒋*龙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4013号);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4〕104013号)(共1张);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涪陵)城责改决字〔2024〕第104013号);     

10、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4013号)(共1张)。

2024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401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4〕1040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搭建施工围挡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占用面积为18平方米,根据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  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擅自挖掘车行道等其他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占用面积超过5平方米不满20平方米的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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