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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18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标题
  • 重庆万定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02034号
  • 有 效 性

重庆万定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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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万定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A6788

法定代表人:雷秦

联系电话:13********08

住所:重庆市****************1-8号。

你单位于2024年7月25日实施了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7月25日7时57分左右,重庆万定实业有限公司将泽胜温泉城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经兴涪路-白鹤梁大道-恒昌路-洗墨路,混合运输到重庆市涪陵区洗墨路中慧6米立方西侧生活垃圾中转站倾倒在压缩式垃圾箱(箱体标明为其他垃圾)内。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万定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雷秦身份证复印件、重庆万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泽胜温泉城垃圾清运服务合同(合同编号:KWGS03-2023-12-2672)复印件、渝DY3722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重庆万定实业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原印件、受委托人冯学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人冯学强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407)复印件,证明当事人2019年6月14日取得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手续;

证据四:杨松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证人杨松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五: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李祥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印件、受委托人袁代芬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信息证明原件、《涪陵温泉城项目物业管理合作协议》复印件、聘用协议复印件,证明证人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六:厨余垃圾收运台账复印件、其他垃圾收运台账复印件,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4〕102034-1号)证明证人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2024年7月25日将泽胜温泉城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收集;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2034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2034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7月25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02034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十: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102034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7月25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十一:重庆市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02034号),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十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4〕102034号)(共六张),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4〕102034-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证据十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2034号)(共三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现场;

证据十四:重庆万定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冯学强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2034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十五:杨松、袁代芬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2034号),证明证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实;

2024年8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203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的规定,鉴于重庆万定实业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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