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19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2
  • 标题
  • 庞某某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粉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16002号
  • 有 效 性

庞某某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粉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庞**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0************

联系电话:1306*******

家住:重庆市*********。

你于2024年8月21日实施了驾驶渝DZ***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粉砂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8月21日10时30分左右,庞**驾驶渝D****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涪陵区龙港大道经曾银大道往双胞胎饲料厂倾倒建筑粉砂,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在道路上运输建筑粉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庞**身份证复印件、庞**驾驶证复印件、渝D****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1600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16002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8月22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1600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116002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8月21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1602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8月21日告知当事人立即车辆将两侧挡板合拢、采取密闭措施在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4〕116002号)(共二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证据;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16002号)(共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现场证据;

证据九:田**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1600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2024年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16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渝D**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粉砂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第七条,“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由城市管理、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