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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24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标题
  •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违建罚决字〔2024〕10604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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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35120807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408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飞

现查明,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于2007年在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内修建的“PTA码头仓库”工程项目,于 2010年修建完工并使用。该项目2009年7月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建500102200900106号)许可内容中码头仓库建筑面积10708平方米,根据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码头仓库、缆车主机室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实测建筑面积为10412.72平方米(其中:仓库10167.02平方米、缆车主机室245.7平方米),未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本机关不认定“PTA码头仓库”为未按规划许可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2009年在涪陵区龙桥办事处袁家五组修建“职工倒班宿舍楼”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建筑面积为5177.85平方米,已于2010年修建完工并使用。该行为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2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4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受委托人)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和超规划建设的地址、占地、建设等具体情况。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曾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明1份,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4、《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和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取得的相关手续。

    6、《房屋建筑鉴定报告》3份,证明该项目结构安全。

    7、《重庆蓬威石化有限公司建筑面积测量报告》2份,证明该项目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面积。

    8、《评估报告》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工程造价。

    2024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06043号) 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0604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一)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建筑面积为5177.85平方米“职工倒班宿舍楼”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罚款: 419405.8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肆佰零伍元捌角伍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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