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孙**
身份证号码:5123**********1770
住 址:重庆市*********4组25号
你于2024年10月8日11时20分许,在涪陵区银滩路与聚业大道交叉转盘往污水处理厂方向1公里附近,实施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 10月 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0月8日11时20分许,在涪陵区银滩路与聚业大道交叉转盘往污水处理厂方向1公里附近,实施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规格为3.9米×3.5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城市道路设施损坏。
2024年 10月 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3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第一、市政公用设施部分,序号16违法行为“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裁量“从轻”档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仟元整人民币。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