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钊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D58HT77E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新都村3组101号(自主承诺)
邮政编码:408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明钊
现查明,你单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24年6开始动工,在涪陵区白涛街道官桥社区四组修建建(构)筑物,同年9月主体完工,建成建(构)筑物共两处,面积共计1592.42平方米,其中1#建筑物系两层砼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062.44平方米,用作仓库,堆放材料;2#构筑物系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由10个罐体基础和3个综合管沟构成,砼结构,面积共529.98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涪陵区白涛街道官桥四组材料库房、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建(构》筑物面积测量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位置、面积、结构等。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修建的建(构)筑物现状。
3.《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1份,规划APP定位照片,证明该建(构)筑物属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4.《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5.李明钊、傅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函1份、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重庆钊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傅麟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6.河南省三建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2份,证明该2处建(构)筑物现状可正常合理使用。
7.《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筑执法协助请求函》2份、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白涛园区山窝组团热电联产项目违法建设有关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该2处建(构)筑物不影响规划实施。
8.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值咨询报告》1份,证明重庆钊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修建的材料库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1420元/平方米,锅炉补给水车间水箱基础面积单价为380元/平方米。
2024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0103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0103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涪陵区白涛街道官桥社区四组修建建(构)筑物修建砼结构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法修建的建筑面积1062.44平方米的建筑物、面积529.98平方米的构筑物处以没收违法收入,金额共计1420×1062.44+380×529.98=1710057.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万零伍拾柒元贰角)。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