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某
身份证号码:500************537
联系电话:15*******88
住址:重庆市**************号
你于2024年10月8日驾驶渝DV6***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0月8日9时50分左右,陈某驾驶渝DV6***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从海怡江山停车场项目出发,经海怡江山-乌江大桥-夏成线,准备到小溪料场倾倒建筑垃圾,其行驶路线与《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编号:006)上批准的行驶路线”海怡江山-乌江大桥-顺江大道-宏声大道-消纳场”不一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陈某身份证、陈某驾驶证、渝DV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适格;
证据二:《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编号:006)复印件一张,证明我局核准渝DV6***车辆清运建筑垃圾行驶路线、消纳场地、有效期限;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2040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4〕102040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10月8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102040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102040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10月8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02040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10月8日告知当事人回到《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编号:006)批准的路线,按批准路线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4〕102040号)(共四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证据;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2040号)(共二张),证明当事人整改后现场情况;
证据十:陈某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02040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2024年10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204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渝DV6***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将车辆按照规定时间,驶回批准的行驶路线上,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责令改正后立即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清运,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