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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27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标题
  • 夏某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违建罚决字〔2024〕107102号
  • 有 效 性

夏某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姓名:夏某     

身份证号码:512*************321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现查明,你未经规划许可主管部门批准,在涪陵区聚贤大道2号金科中央公园城27幢1-6-2修建阳台,2024年5月开工建设,2024年9月完工。经现场勘验、测量,利用实测数据绘制了该项目各楼层建筑面积平面图,逐层叠加该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扣除已竣工核实部分,得到该项目增建1处砼结构阳台,增建建筑面积共计1.0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涪陵区聚贤大道2号金科中央公园城第27幢1-6-2修建阳台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金科中央公园城第27幢夏某房屋1-6-2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和违法建筑位置、面积、楼层违建部分等情况)

3、夏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夏某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4、《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承诺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

5、重庆中亿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性评估报告1份,报告编号:ZYBG202400112。(证明该房屋搭建部分对原结构未造成结构性影响,结构现状安全)

6、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的市场价值)

2024年1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07102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071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本人提出自愿放弃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规划许可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区聚贤大道2号金科中央公园城27幢1-6-2修建阳台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收入1326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陆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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