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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29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标题
  • 乐某某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违建罚决字〔2024〕106049号
  • 有 效 性

乐某某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姓名:乐**      

身份证号码:5123***********2021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黄旗***号

现查明,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36号贵博金海湾第8幢3-7-1,利用原房屋结构修建的建(构)筑物,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当年完工,用于居住。经我局委托重庆市勘测院现场勘验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附图比较,增建建(构)筑物面积为:51.9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36号贵博金海湾第8幢3-7-1修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重庆市勘测院出具的《贵博金海湾第8幢赵**、乐**房屋3-7-1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和违法建筑位置、面积、楼层违建部分等情况;

3、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乐**系本案适格当事人,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4、《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承诺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违法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违法建筑部分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5、河南省三建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利用原房屋结构修建建(构)筑的基本安全性;

6、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1份,证明该小区洋房类等房屋市场价格。

7、《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自己确认文书送达地址。

2024年1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06049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0604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36号贵博金海湾第8幢3-7-1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144844.5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捌佰肆拾肆元伍角伍分)。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或者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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