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64428681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大桥村
邮政编码:408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
现查明,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于2010年在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大桥村一社修建的“重庆市涪陵区美心红酒小镇综合楼项目(1#楼)”工程,2014年修建完工,2015年投入使用。该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违法情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受委托人)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和超规划建设的地址、占地、建设等具体情况)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明1份。(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4、《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和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5、《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项目取得的相关手续)
6、《鉴定报告》1份。(证明该项目结构安全)
7、《测量报告》1份。(证明该项目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的面积)
8、《评估报告》《估算编制报告》各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工程造价)
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06048号) 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0604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修建面积为2266.73平方米的建筑物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即罚款109541.99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伍佰肆拾壹元玖角玖分)。
对超计容面积修建面积为137.53平方米的建筑物处没收违法收入。即没收违法收入107273.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贰佰柒拾叁圆肆角)。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