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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4-0030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2
  • 标题
  • 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4〕105044号
  • 有 效 性

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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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玉国

职务:总经理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水河村1组161号 (自主承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E0A2P36R

联系电话:13896775827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9日21时57分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 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本机关 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所请两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筑石料)的车辆,车 牌号为渝DM5680和渝DV9701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11月19日1时57分 左右,在涪陵高新区品鉴硅谷园北门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建 筑石料)。其两辆重型自卸货车均装载满建筑石料,没有经过建筑石 料交易平台,更没有任何行政许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蔡天勇、石昌林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渝DM5680和渝DV9701机动车行驶证、蔡天勇和石昌林机动车驾驶证 复印件一张;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说明 渝(涪陵)城照片〔202 4〕105044-1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4〕105044-2号附件、 渝(涪陵)城照片〔2024〕105044-3号附件;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渝 ( 涪 陵 ) 城 勘


(检)录字〔2024〕105044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第10 5044号;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 渝(涪陵)城 调(处)通字〔2024〕105044号;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渝 ( 涪 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05044号;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询问笔录徐能强询问笔录渝涪陵城管询录〔20 24〕105044号。

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 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5044 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 罚听告字〔2024〕1050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请两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筑石料)的车 辆,车牌号为渝DM5680和渝DV9701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11月19日1 时57分左右,在涪陵高新区品鉴硅谷园北门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 圾(建筑石料)。其两辆重型自卸货车均装载满建筑石料,没有经过 建筑石料交易平台,更没有任何行政许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 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 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 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 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 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 垃圾的;”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 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初次违 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处以5000元以 上12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 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 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每日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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