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林 男 年龄:51岁 联系电话:132*****127 证件号码:512***********1373 住址:重庆市涪****碧水6组
你于2024年12月1日15时48分实施了驾驶渝DV9701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4年12月1日15时48分驾驶渝DV9701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涪陵区聚业大道(金建米业重庆有限公司)路上运输建筑砂石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渝DV9701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砂石的照片(渝(涪陵)城照片〔2024〕105045-1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4〕105045-2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4〕105045-3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4〕105045-4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4〕105045-5号附件;),证明渝DV9701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砂石的违法现场事实; 证据二:1. 石*林身份证复印件;2.渝DV970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 石*林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石*林的身份适格;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4〕105045号;证明当事人石*林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砂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 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4〕第105045号;证明当事人石*林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4〕105045号;证明我局在2024年12月1日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4〕第105045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询问笔录(石*林询问笔录)(渝涪陵城管询录〔2024〕105045号);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渝(涪陵)城复录字〔2024〕105045号;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2024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4〕10504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渝DV9701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主动改正并立即停止了运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上的建筑渣土进行了密闭,根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责令改正后立即设置密闭装置,未造成撒漏污染的, 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