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叶**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123***********5858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民协**组28号
现查明,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区洗墨路55号中慧.6米立方5幢2-7-2(跃1)修建建(构)筑物,于2016年9月开工建设,当月完工。经我局委托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现场勘验测量,砼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3.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涪陵区洗墨路55号中慧.6米立方5幢2-7-2(跃1)修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
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中慧.6米立方5幢叶**房屋2-7-2(跃1)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1份,证明受委托人参与现场勘验测量并指出四至界限和违法建筑位置、面积、楼层违建部分等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1份,证明叶**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傅**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4、《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承诺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自愿负责违法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已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5、重庆凌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建筑安全性评估报告》,证明利用原房屋新增结构的基本安全性;
6、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1份,证明涪陵区洗墨路中慧.6米立方住宅用房的市场价格。
7、《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自己确认文书送达地址。
2025年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06059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0605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本人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区洗墨路55号中慧.6米立方5幢2-7-2(跃1)违法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7004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零肆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