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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5-0001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标题
  • 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5〕102001号
  • 有 效 性

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国

联系电话:177*****3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E0A2P36R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自主承诺)

你单位于2025年1月1日实施了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月1日16时46分左右,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白鹤路(老年大学旁)断头路处开挖及承运的涪陵区望州关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一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经白鹤路-太极大道-迎宾大道-长江大桥-点易路,准备到江北黄旗物流园回填项目倾倒,未办理《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唐*国身份证复印件、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02001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02001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1月1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02001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102001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1月1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5〕102001号),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5〕102001号)(共八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02001号)(共四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中、整改后的现场;

证据九: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2001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2025年1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2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5〕102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重庆鑫玉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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