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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5-0002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 标题
  • 重庆李家沟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5〕102002号
  • 有 效 性

重庆李家沟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重庆李家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联系电话:18*******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C1YN200R

住所:重庆市**************************(自主承诺)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实施了设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2月,重庆李家沟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白鹤村1组李家沟承建新妙场镇基础设施提升道路建设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受纳堆放未分拣的装修垃圾(其中有废砖块、废水泥块、废瓷砖、废渣等)包含少量生活垃圾(其中有废编织袋、废塑料膜、废塑料线管、废木材)。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装修垃圾混合有生活垃圾的堆放处长度约5米、宽度约4米、高度约1米,受纳方量约20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李家沟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重庆李家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原件、《重庆市涪陵区新妙场镇基础设施提升道路建设项目建设委派协议》复印件、《新妙场镇基础设施提升道路项目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证明重庆李家沟商贸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原印件、受委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人李**参与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三:《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妙场镇基础设施提升道路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涪发改委发〔2022〕679号)复印件、《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新妙场镇基础设施提升道路建设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涪陵规资临地〔2022〕7号)复印件、《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新妙场镇基础设施提升道路建设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监管的函》复印件、《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新妙镇仓储物流厂房标准化建设场地基础设施完善工程充土回填许可工作的复函》(涪城管函〔2023〕175号)复印件,证明建设方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取得了新妙场镇基础设施提升道路建设项目相关合法的手续;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5〕102002-1号),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所反映的事实是真实的;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取证单(渝(涪陵)城取证字〔2025〕102002-2号)证明当事人将未分拣装修垃圾包含生活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重庆越达再生资源回收站(个人独资)处置。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0200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02002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1月3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0200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102002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1月3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十:重庆市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5〕102002号),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十一: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2025〕102002号)(共十二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证据十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02002号)(共六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中及整改后的现场;

证据十三:重庆李家沟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0200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2025年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2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5〕102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设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规定,鉴于重庆李家沟商贸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后果轻微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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