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经纬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
职务:总经理
住所:重庆市涪******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D29W
联系电话:159*****630
你单位于2025年1月22日16时8分实施了涉嫌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陶家湾三爱海陵二期工地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重庆经纬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车辆渝AK9***轻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陶家湾三爱海陵二期工地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重庆经纬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渝AK9***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一张、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说明 渝(涪陵)城照片〔2025〕105003-1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5〕105003-2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5〕105003-3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5〕105003-4号附件、渝(涪陵)城照片〔2025〕105003-5号附件;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05003号;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 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第105003号; 6.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 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105003号;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5〕105003号;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询问笔录重庆经纬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询问笔录 渝涪陵城管询录〔2025〕105003号;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05003号。
2025年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5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车辆渝AK9***轻型自卸货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 ,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鉴于当事公司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