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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5-0008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标题
  • 覃某风擅自开设车行坡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5〕103004号
  • 有 效 性

覃某风擅自开设车行坡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覃*风

身份证号:512***********7994

住址:重庆市涪*********组68号  

你于2025年3月10日11时0分实施了开设车行坡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覃*风于2025年3月10日,在涪陵区聚贤大道金科中央公园城一期人行梯步附近,擅自开设车行坡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覃*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覃*风系本案适格当事人,覃*风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开设车行坡道现场情况;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证明我局在2025年3月10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并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开设车行坡道事实清楚;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及时封闭开设的车行坡道。

2025年3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03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开设车行坡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当事人已封闭开设的车行坡道口和积极配合态度,结合恢复情况,根据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第一,市政公用设施部分,从轻档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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