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任*奉
证件号码:500***********8702
住址:重庆市涪**********333号
联系电话:152*****880
你于2025年3月13日9时30分实施了损毁园林植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03月13日09时30分左右,硬化改造了澳海御江苑四期第4幢1-1-2家门口的绿化带,损坏了房屋旁边的小区绿化带植物。造成损毁园林植物面积为2.5*5米,共计约12.5平方米。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任*奉较为配合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任*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任*奉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5〕112003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03月13日告知当事人已依法予以立案;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录字〔2025〕112003号),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渝(涪陵)城勘图字〔2025〕112003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位置;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5〕第112003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03月13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6、任*奉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5〕112003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5〕112003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证据;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5〕112003号),证明我局在2025年03月13日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5〕112003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后整改现场证据。
2025年3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12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损毁园林植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较为配合调查处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