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粟*明
证件号码:5123***********3970
住址:重庆市* *********70号
联系电话:151*****888
你于2025年03月17日10时15分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乱堆 放物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 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本 机关于2025年03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3月17日10时15分,你在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 龙翔路31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粟*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粟*明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2、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谕(涪陵)城立通字〔2025〕11600 1号),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翔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的行为已经立案受理;
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
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涪陵)城勘(检) 录字(2025)116001号),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翔路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推放物品的事实,
5、重庆市城市管理执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 城 调)( 处 ) 通 字 [2025]第116001号),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 配合调查事实;
6、粟*明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4〕116001号), 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翔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 推放物品的事实清楚;
7、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2025〕116001号,(共2 张),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翔路擅自占用城市道 路设施推放物品现状;
8、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责停(改)通字[2025]116001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的 事实;
9、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录字[202 5]116001号)(共1张),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完成的事实;
2025年0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5〔116001〕 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 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限期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在城市道路 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占用城市 道路设施面积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长3.1米,宽9米,面积27.9平方 米,积极配合改正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 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 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 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 定,每日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