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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5-0000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财罚〔2024〕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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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宝凯

项目授权代表:潘建忠

联系电话:18983599537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李波关于《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举报书》的举报信,举报信称在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采购活动中存在六个违法事项。我局于12月15日向区农业农村委和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区农业农村委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采购项目有关问题的调查函》,区农业农村委和中大宇辰公司也按时作了书面答复。我局就相关问题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询问。

    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六个举报事项中有一项成立,该项目于2023年11月3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挂网发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于11月8日提交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之规定。经调查,即由于该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理解不透,误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款第2项“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里的公告期限理解成了从挂网到开标的时间,因其理解有误导致其未计算采购文件的发售时间。

    鉴于该项目参与磋商的合格供应商有五家,该项目最高限价为35元/宗,实际成交价为20元/宗,节约率为42.86%,竞争还算充分,未给国家造成实质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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