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有关部门,涪陵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加快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根据《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3〕26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拟定了《重庆市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从10月1起,我们将分批对区级有关部门及所属执收执罚单位的收缴管理系统从原“收缴分离、罚缴分离、银行代收”转换为“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请各有关部门及所属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银行作好准备,并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
银监会涪陵监管分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完善“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工作,加强我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定收取的各种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八)彩票公益金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第四条 施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后,缴款单位或个人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资金通过银行直接缴入区财政专户。
第二章 《缴款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缴款书》是缴款人向区财政专户缴纳非税收入的专用缴款凭证,由执收执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代收银行负责填制。《缴款书》当中的行业专用票据,其构成和使用办法由涪陵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仅对《缴款书》一式五联(见附件)的通用票据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六条 《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为银行办理收款业务后加盖现金收讫或转讫印章后退缴款人或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付款行的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收款行的贷方凭证;第四联为单位或银行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为单位或银行的存根。
第七条 现金缴款时,《缴款书》的“付款人”栏只填写付款人全称,不填写“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收款人”栏填写“涪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区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转账时,《缴款书》的“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需填写完整,收款人填写“涪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区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缴款人需持《缴款书》到自己的开户银行缴款。
第八条 《缴款书》与收据二票合一,单位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再使用其他财政专用收据,统一使用《缴款书》。
第九条 《缴款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单位到涪陵区财政局领购,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缴款书》的领购、保管、核销制度。
第十条 单位在区财政局领购《缴款书》后,需要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进行认证,只有经过认证的《缴款书》才能在单位和银行间正常使作。
第十一条 单位作废的《缴款书》,整理登记后交回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登记作废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 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行集中汇缴方式的区级单位,在使用《缴款书》的同时需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的,报区财政局重新审核批准,除此之外的单位,不再使用其他财政票据,对原已领购《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及有关专用票据(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清理造册后到区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予以核销。
第三章 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程序
第十三条 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后,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其具体操作是:
(一)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或缴款通知单,由缴款人持《缴款书》的第一联、第二联和第三联或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缴款。
(二)缴款人持《缴款书》在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银行现金收讫或转讫印章后退还缴款人,缴款人凭此联回单位完善相关手续,资金通过银行结算直接进入《缴款书》指定的财政专户。
缴款人持缴款通知单在银行缴款,收款银行根据缴款通知单出具《缴款书》,并在《缴款书》第一联(回单)、第四联(收据)上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或转讫章,将《缴款书》第一联、第四联给缴款人,由缴款人将《缴款书》第一联送回单位同时完善相关手续。
(三)单位核实银行在《缴款书》第一联上加盖的现金收讫章或转讫章后,核销留存的《缴款书》第五联或缴款通知单,确认缴款人已完成缴款。由单位出具《缴款书》的,应将加盖规定印章的第四联交缴款人作收据。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由区财政局10日内填制“一般缴款书”,明确入库资金的预算科目,办理缴库。
第十四条 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收款项目、零星收款项目和特殊公共服务性收款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实行汇缴。根据汇缴使用的财政票据不同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普通汇缴,即单位出具《缴款书》的同时收取现金,由出票单位将《缴款书》和现金交银行;二是集中汇缴,即单位出具其他财政票据的同时收取现金,然后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开具一份《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实行汇缴的单位,收取的现金应于当日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对所属下级单位多、层次多,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为其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其所属单位将所收款项缴入收入汇缴专户。收入汇缴专户只收不支,用于核算异地缴款或按比例集中下级的收入。该账户每日收缴的资金由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主动汇缴区财政专户,收入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除罚没收入外,属下列范围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可以办理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退付的。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退付,按《国家金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区金库退付。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退付,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从区财政专户退付。
非税收入的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确需退付现金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代收银行的确认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家商业银行,均可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并完成“非税收入银行端软件”安装调试后确定为办理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代收银行经确认后,由区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与代收银行签订《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代收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代收银行网点的分布及受理时间
(二)电子信息数据传递技术要求
(三)服务质量要求
(四)代收手续费的给付及其标准
(五)其他
第十九条 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票据,任何银行不得拒收拒付《缴款书》,《缴款书》的第二联、第三联是银行的记账凭证。受理银行在结算的过程当中不得将《缴款书》第三联同缴款资金分离。
第二十条 收款银行接到《缴款书》以后,将《缴款书》的信息通过“非税收入银行端软件”进行采集,同时将资金划至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各代收银行于次日上午10时前将《缴款书》的信息通过“非税收入银行预审软件”以及“非税收入外网交换软件”上传至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专用服务器。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行除了与区财政局例行对账以外,还需提供非税收入每天的总金额、《缴款书》份数以及信息条数与区财政局核对,以保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数据同银行非税收入数据的一致。
第五章 非税收入的信息交换
第二十二条 使用《缴款书》机制票的单位,由软件系统自动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使用《缴款书》手工票的单位,应根据《缴款书》回单联建立手工收入台账。由软件系统自动建立的收入台账,可通过网络与非税收入专用服务器连接,实现自动对账;手工台账需要从非税收入专用服务器上下载数据,进行人工核对。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数据的核对由单位、银行和财政三方共同完成。代收银行定期向区财政局提供代收的非税收入数据,以便区财政局及时核对,保证财政和银行非税收入数据的一致。各单位从非税收入专用服务器上下载本单位数据与非税收入台账进行核对,保证单位和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数据的一致。
第二十四条 单位、银行通过非税收入专用服务器交换非税收入信息,其中财政非税收入标准数据由各代收银行市级机构统一接收和更新。财政非税收入标准数据包括收费项目信息、单位信息、《缴款书》号段信息等,这些标准信息直接影响代理银行网点对《缴款书》的受理和信息的采集,由于非税收入标准数据不是固定数据,因此各代收银行应与市级机构保持较高的更新频率。
第二十五条 单位从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服务器上下载非税收入数据与本单位的收入台账进行核对,对已确认收款但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服务器上没有的《缴款书》数据,应及时与代收银行或区财政局联系。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在加强对非税收入日常检查工作的同时,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涪陵区银监局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商业银行在非税收入代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对《缴款书》拒收拒付、押票的行为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与区审计局应加强协作,依法对非税收入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对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281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