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有关部门、涪陵各金融机构、涪陵中心支库: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关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规定的通知)》(渝财综〔2003〕97号)和《涪陵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涪陵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涪财政发〔2005〕390号)规定,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区正式启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为进一步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现将《缴款书》的使用要求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是单位或个人向财政专户缴纳非税收入的专用缴款凭证,不得作为他用。
二、《缴款书》是全区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或转帐凭证,各商业银行不得拒收或拒付。
三、《缴款书》一式五联(见附件)。第一联(回单),为银行办理收款业务后,加盖现金收讫章或转讫章,退缴款人或执收单位的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为缴款人开户银行的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为收款人开户银行的贷方凭证;第四联(非税收入缴款收据),为执收执罚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为执收执罚单位的存根。
四、《缴款书》由执收执罚单位负责填制。缴款人持《缴款书》到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缴款业务,将资金缴入区财政专户。
当缴款人以现金形式缴款时,《缴款书》的“付款人”栏只填写“付款人名称,”不填写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和“帐号”;“收款人”栏填写“涪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帐号。
当缴款人以转帐形式缴款时,《缴款书》的“付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帐号”栏需填写完整,“收款人”栏填写“涪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和“帐号”栏,填写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帐号。
五、缴款人可用现金和转帐两种方式缴款。
(一)当缴款人以现金形式缴款时,直接持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缴款书》一至三联到《缴款书》上填开的收款人开户银行缴款,收款银行在第一联加盖收讫章后退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此时《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第三联作为收款银行收款后的贷方凭证。同时,收款银行根据第三联录入相关的财政信息,并将信息审核上传到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服务器。
(二)当缴款人以转账形式缴款时,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缴款人开户银行与代收银行均直接参加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同城票据交换的。缴款人持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缴款书》一至三联到自己的开户银行(即付款行)缴款,付款行在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缴款人或执收单位,第二联作付款后的借方凭证,并及时将第三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至收款行。收款银行将收到的第三联作为收款后的贷方凭证,同时根据第三联录入相关的财政信息,并将信息审核上传到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服务器。
2.缴款人开户银行与代收银行均未直接参加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同城票据交换的,且缴款人开户银行与代收银行不属同一银行系统的。缴款人开户银行收到《缴款书》,应采取“先横后直”的方式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财政专户。即:缴款人开户银行(即付款行)通过当地同城票据交换或其它同城结算方式,将《缴款书》第三联提交代收银行在当地的任意一家分支机构,该代收银行分支机构收到《缴款书》第三联后,一方面通过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资金划至代收银行的财政专户,另一方面将《缴款书》上的相关信息通过非税系统临柜收款软件归集到代收银行的财政专户,代收银行将信息审核上传到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服务器。
六、缴款人在涪陵行政辖区外缴款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财政专户,执收执罚单位应告知缴款人缴款后,及时将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或转讫章的银行汇兑结算凭证回单联传真或邮寄至执收执罚单位,执收执罚单位据此补开《缴款书》同时附缴款人银行汇兑结算凭证回单联一并送代收银行,代收银行根据补开的《缴款书》补录相关财政信息,并将信息审核上传到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服务器。
七、所有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部门和执收执罚单位,应告知缴款人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程序缴款,凭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后到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不得受理无《缴款书》的非税收入缴款业务。
八、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加强对所属对公营业机构非税收入代理业务的管理。各对公营业机构应加强柜面监督,对非税收入要认真逐笔进行财政信息的录入、审核并及时上传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服务器。
九、《缴款书》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由执收执罚单位到区财政局领购,并经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网上认证后使用。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共五联)
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
银监会涪陵监管分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