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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0-0017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04-3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财政发〔2015〕28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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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我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现将《重庆市涪陵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  

2015年4月30日   




重庆市涪陵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我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2〕4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渝财企〔2012〕59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由重庆市下达用于我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相关项目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以批复的实施规划为依据,以项目为基础,以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及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为目标,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包括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及发展扶持,教育培训与促进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社区建设与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完善,以及其他相关移民遗留问题与政策问题处置等。

   (二)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包括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屏障区建设,库区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支流水土保持等。

   (三)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包括三峡库区崩塌、滑坡、危岩体治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塌岸防护,移民安置区高切坡防护,监测预警项目和应急处置,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等。

   (四)其他支出,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及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经费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一)按照重庆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由区移民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申报的项目,应是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库中的项目。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是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完成前期立项、可研及投资概算等合法审批程序的项目;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应是实施方案已审核的项目。

   (二)三峡后续工作有关乡镇(街道)、项目业主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原则和投资规模及有关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预算,按要求上报区发改委、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级总控资金预算指标,共同研究提出全区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由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会同区移民局向项目业主下达资金文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核算。专项资金要明确专人、专账核算和管理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拨付。项目业主为区级单位的,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移民局签署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项目业主为新城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以下简称乡镇),由区财政专项追加给乡镇;项目开工后拨付资金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经乡镇移民办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财政办审核拨付。

   (三)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和基本建设类项目的,实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业主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补助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清算,拼盘项目按专项资金所占投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专项资金拨付需提供资料

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项目施工合同(仅限首次拨付时提供);

2. 项目监理合同(仅限首次拨付时提供);

3. 项目招投标资料(仅限首次拨付时提供);

4. 涪陵区三峡后续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见附件);

5. 申请拨付余款的,还需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

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办理。各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三峡后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对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下项目,财务决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查并批复;对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查并批复。

   (六)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文件规定,自预算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未使用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同类三峡后续项目建设。

   (七)按照规划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项目建设内容和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八)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九)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将进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同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估、追踪问效,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项目单位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区级项目业主和乡镇财政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和移民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局于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具体要求根据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对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整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九条 有关乡镇(街道)和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不予审核上报专项资金预算。

   (一)未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季报及相关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三峡后续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三)未按规定向区移民局移交竣工项目档案资料的;

   (四)截留、挪用及违规使用三峡后续工作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政策性补偿补助类项目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区财政局、区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涪财政发〔2012〕36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涪财政发〔2013〕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涪陵区三峡后续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区级适用)

2. 涪陵区三峡后续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乡镇适用)

3. 涪陵区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和资金拨付进展情况季报表

4. 涪陵区三峡后续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季报表



   (附件内容详见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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