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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0-0018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4-2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财政发〔2018〕37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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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以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查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4〕212号)、《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涪陵府发〔2018〕13号)、《涪陵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涪陵府办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坚持保障有据、保障有力、保障有度的原则。

   (二)坚持先批后用、控制成本、防范风险、规范运行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保障范围

   (一)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中央和重庆市下达有补助资金且区级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

   (三)区委、区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应急和重点项目。

三、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

   (一)项目单位报送财政预算评审需提供的资料: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地勘报告、 预算编制报告、立项或投资概算批复等资料。

   (二)项目单位预算编制必须控制在“相应”概算以内,必须坚持全面性和整体性,既包含一类费用,还包含二类费用(含土地费用)。对超过“相应”概算的预算,财政部门不受理预算评审。在概算范围内的投资结余,必须是该项目必要配套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才予继续实施。

   (三)项目单位预算编制除专业性不强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可自行编制外,其余项目只能委托政府确定的财政分库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对违规随意聘请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财政部门不受理预算评审,同时进行相关问题披露。

   (四)项目单位在报送预算评审时除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需要立项的项目或立项批复中明确不需下达概算的项目外,其余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均应取得概算批复后,再报审项目预算。对已纳入年初政府投资计划且计划开工时间不足两个月、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年中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且计划开工时间不足两个月、应急抢险项目可以实行概算和预算“并联”评审。实行概算、预算并联审批的项目,在项目概算未正式批复前,预算评审结果不得交付项目建设单位,特殊情况经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商议后按一事一议处理。

   (五)项目单位预算编制在坚持安全原则的基础上必须重视效益原则。对预算评审中经专家认可的优化设计建议方案要及时组织原设计单位论证并做相应修改后再予送审。

   (六)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计划)、财政评审结论、建议及所附案例,以财政预算评审清单综合单价全面下浮一定比例确定招标限价。对招标限价未按要求下浮的招标结果财政部门不予保障资金,同时进行相关问题披露。

   (七)项目单位对已下达预算内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应报财政进行预算评审后实施。对超过下达预算的项目,应报财政进行预算调整,其中超过预算5%以上且超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编制相应预算,报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后实施。对超过概算的项目,应经发改部门概算调整和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后实施。

   (八)财务总监应在项目单位报送的预算评审申请上对项目执行前期工作的程序签署意见,督促项目单位以财政预算评审清单综合单价全面下浮一定比例确定招标限价。

   (九)项目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结决算。送审的结决算金额必须控制在审定预算(含追加调整预算)以内,否则必须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审计、财政部门才予受理。

   (十)对点多面广、财政补助需要受益对象投劳投资、不需专业队伍施工的农业农村等项目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可不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四、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

   (一)项目单位必须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国有建设集团代建的项目除上级和审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跟踪审计,借以减少自己的监管责任。

   (二)项目单位必须坚持按约定的形象进度、原则上每季度申请调度拨付一次资金。资金申请必须控制在审定预算和备案招标合同约定的比例以内(原则上不超过60%)。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实施情况表、季度会计报表、财务总监签注的意见等。第一次申请资金的项目应提供中标备案合同,对区政府规定必须有区领导批准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还应提供区领导批准开工的依据。项目资金必须按涪陵府办发〔2018〕13号文件规定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尾款必须在向财政部门报批决算后才能申请资金。

   (三)项目单位对区政府确定只作前期工作的项目,只能在区政府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库中选择服务机构,并依据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标准》签订服务合同,财政部门只解决规定费率标准内的中介服务费。

   (四)有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部分。所有项目均须统筹使用建设(代建)单位暂存的相关资金(如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五)对点多面广,需要受益对象投劳投资的具有财政补助性质的农业农村等项目,按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实施进度等方式拨付资金。

五、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一)项目单位在送审预算时,要将项目绩效目标一并报送财政评审;在送审结决算时,要将投资绩效情况一并报送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在报送决算批复时,要将项目投资绩效情况及审计情况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二)财政部门每年将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上报和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六、加大项目监督力度

   (一)财政部门将联合发改委等部门严格根据相关政策和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开展对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资金使用的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区政府委派的财务总监要加大对项目单位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监督力度,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建设程序执行、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监理及甲方管理人员履职、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化上。财政部门将把派驻单位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务总监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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