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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1-0018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11-0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财政发〔2016〕135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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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经报请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1日        



重庆市涪陵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

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根据《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设立“涪陵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涪陵区内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和小微型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优先支持实体经济和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相关政府部门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仅限用于支持注册地在涪陵区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涪陵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行涪陵中心支行和涪陵银监分局等四部门组成。转贷应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办公室)在区经信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日常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设立涪陵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由区财政出资10000万元,根据企业需求情况逐步到位。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后,可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第七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只与承认本资金管理办法,且和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联合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八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九条  转贷应急办公室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和转贷应急办公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转贷应急办公室设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第六条条件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10%),应急周转金周转额度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同等条件下,自筹金额多的企业优先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一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使用在3个工作日内的,按实际使用时间和每天0.2‰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3个工作日的,余下时间按实际超出时间和每天0.4‰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若7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续贷的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以上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收取费用。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的同时,应在涪陵区经信委网站上下载《涪陵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并提前30日提出申请,填写后,加盖企业印章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三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在《涪陵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核查。在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和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合作银行将已签字盖章的《涪陵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送转贷应急办公室,转贷应急办公室对申请表进行核查同意后,由转贷应急办公室从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第十五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与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等额的资金及其使用产生的资金使用费一并足额划转至转贷应急办公室专用账户。转贷应急办公室收到资金后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处理。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转贷应急办公室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转贷应急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并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同时转贷应急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转贷应急办公室每月应向区财政局、区经信委报送转贷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接受区财政局、区经信委监督管理。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上交区财政,支出由区财政安排,主要用于转贷应急办公室日常办公管理费用。 

第八章  解 散 

第二十一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工作小组报区政府批准后停止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区财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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