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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2-0041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6-1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在财政资金扶持领域中运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财政发〔2019〕63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在财政资金扶持领域中运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
字 号:

区政府各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为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35号)以及涪信用办发 〔2018〕1号文件要求,决定在财政资金扶持领域中运用企业信用报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凡直接向区财政申请区级财政补助、补贴、扶持、奖励等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时均需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二、信用报告取得程序

区财政在收到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报告后,函告区发改委,发改委通知华龙信用公司出具信用报告送区财政局。

三、结果运用

申请人近三年被纳入“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名单”记录,取消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资格。

该规定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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