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小微企业融资
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涪财政发〔2021〕208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偿补偿资金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在我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提供单户贷款授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的代偿补偿。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交的担保贷款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担保贷款业务。
小微企业,是指在区内依法设立,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三农”市场主体包括区内“农、林、牧、渔业”及其加工企业,以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创业创新主体,主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研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以及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的科技园区、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载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明确的范围,并根据国家政策实时调整。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代偿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及拨付工作。
第四条 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高效、风险共担、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建立及职责
第五条 由财政设立1000万元涪陵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代偿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市级、区级财政预算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产生的收益及追偿款项等,代偿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一个自然年度,代偿补偿资金应承担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建立代偿补偿资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上一年度代偿补偿支出情况及时补充,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 区财政局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代偿补偿资金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编制代偿补偿资金年度预算;
(三)对代偿补偿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制定代偿补偿操作流程,对纳入代偿补偿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监督及代偿补偿资金的划拨、回收;
(四)督促担保机构对已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进行追偿及返还,复核担保机构已补偿项目的核销;
(五)编制并报送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报告;
(六)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台账、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台账,分别对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担保项目和已补偿项目进行管理,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按规定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积极开展已补偿项目的追偿处置工作,收回资金按照规定比例和时限及时返还,并做好台账管理;
(三)负责对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做好核销台账;
(四)建立代偿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代偿补偿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补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涪陵区,依法设立、合规经营;
(二)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市级及我区政策规定,服务我区经济发展;
(三)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及处理机制;
(五)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的处罚;
(六)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支小支农业务占全部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2020年不低于70%,2021年不低于75%,2021年以后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 500万元以下的占比,2020年不低于30%,2021年不低于40%,2021年以后不低于50%);
逐步降低支小支农业务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2020年不超过2%,2021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 1.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 2%,2021年以后,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 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5%。
第九条 申请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机构为银行贷款开展的融资担保贷款项目;
(二)贷款主体为在区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或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三)单户贷款风险本金损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及归还原贷款(包含借新还旧、不还本续贷、贷款展期等方式);
(五)单笔担保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2020年不高于2.5%,2020年以后不高于2%。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资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担保项目代偿系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三)已纳入其他中央、市级、区级贷款补偿政策范围的。
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比例:
(一)担保机构以抵(质)押反担保形式开展的业务,对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业务产生的风险本金损失,代偿补偿资金补偿20%。担保机构以除抵(质)押反担保以外形式开展的业务,对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业务产生的风险本金损失,代偿补偿资金补偿30%;
(二)担保项目开展了再担保和与其他担保机构进行了共保的,按担保机构实际代偿的本金金额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单个担保机构当年代偿率超过3%至5%的部分,代偿补偿资金按原比例的50%予以补偿;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代偿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四章 代偿补偿的流程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融资担保代偿纳入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担保机构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台账,分别于季终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台账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对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责任且录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台账的项目,担保机构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向区财政局申请代偿补偿资金。
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补偿需提交基础材料、借贷材料、催收材料、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 审核及确认。区财政局收到担保机构的代偿申请相关材料后,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担保机构申请的代偿补偿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核查已补偿项目的追偿回收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区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及时拨付给担保机构。
第十七条 追偿及返还。已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纳入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台账管理,担保机构应积极清收,有效处置,减少损失。鼓励担保机构采取提前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追偿。追偿回收款按比例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清收已获得代偿补偿的贷款及处置对应的抵押资产收回的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按该笔贷款前期风险承担比例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担保机构代偿资金;
(三)若还有剩余,则退还至借款人。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应返还代偿补偿资金存入代偿补偿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渝财 规〔2019〕16号)等规定进行呆账核销,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对已核销的项目,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统一管理。每年由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已获得代偿补偿或已核销的贷款清收和抵押物处置情况,以及收回资金的分配情况。发现机构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督促担保机构进行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资金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或未按约定向其他债权人返还追偿所得的,暂停对其代偿补偿,追回已补偿部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申报代偿及代偿补偿时,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代偿补偿及普惠金融等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上所有担保业务均指融资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不纳入此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前”和“以下”均含本数,“以后”和“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