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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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涪陵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涪陵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渝财政发〔2020〕314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现将《涪陵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涪陵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涪陵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涪财政发〔2013〕490号)、《涪陵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涪财政发〔2013〕49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机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在财政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角度,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或追踪问效,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和其他政府性统筹调度资金安排占总投资50%以上且达到50万元以上和区财政局《关于涉农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涪财政发〔2019〕663号)范围以外的投资建设项目。

二、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财政预算项目或专项资金。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五)政府采购项目配置标准及价格审核。

(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追踪问效。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和审核中心自行评审两种方式,具体评审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目前,我区主要采取委托评审方式。

第四章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科室通知、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建设项目评审。

第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科室对投资经费来源评审资料等事项进行初审后,填写《项目评审申请》,经项目资金分管领导审批后,将《项目评审申请》及相关资料送达审核中心办理。

第十条  审核中心根据项目资金管理科室提供的《项目评审申请》,及时收取评审资料,达到评审要求的予以接收开展评审工作;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对采取委托评审方式的项目,审核中心按国家、市、区关于政府采购服务相关规定确定中介机构,并及时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审协议》。

第十二条  审核中心指定项目评审跟踪人员、复核人员,组织召开评审见面会并与项目单位联系沟通,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量价核定、编制《评审工作底稿》、出具初步评审结果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决(结)算初步审核结果经核对一致后,应送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签字盖章确认。如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等五个工作日以上未签署返回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如有异议,应提交书面回复并说明原因。对分歧、争议应及时通过规范程序解决,并对相关情况作好记录。

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项目资金管理科室应向评审人员提出有关评审要求,协助审核中心要求项目单位做好评审相关的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审核中心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项目资金管理科室反馈,并为项目资金管理科室加强财政管理、完善财政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评审原则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财政评审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财政评审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

(二)财政评审的方法:采用全面审查与其他专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预算评审对施工图设计所示全部工作内容进行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审核;决(结)算评审对竣工图示范围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预算审核文件及变更、签证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评审具体原则

(一)预算评审具体原则

1.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原则。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尊重业主对项目需达到的功能、风格、美观的要求;尊重业主对材料档次、设备品牌、施工工艺的自主选择权;遵循业主以往所执行的清单单价。

2.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评审原则。严格将送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作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充分贯彻设计意图,以设计提出的材质要求、设备规格参数、技术方案为依据进行评审。

3.编、审同口径原则。预算编制的范围、采用的计价模式、行业定额,评审时不作擅自改动,坚持与区政府要求、设计方案、编制报告等同一口径进行审核。

4.“人、材、机”规范原则。对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优先采用涪陵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当期《涪陵区工程造价信息》,如当期《涪陵区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则采用同期《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如上述价格均没有的则采用上一期信息价格或市场询价。

5.案例法原则。对因特殊施工环境和要求导致的材料运距、特殊材料、人工费用等实际价格与信息价格明显偏离的,参照相关类似项目实际案例与送审单位沟通一致后共同确认相关评审价格。对评审结果提供近期同类项目招投标案例供招标单位确定招标限价时参考。

6.充分沟通原则。评审初步结果出具后首先提交送审单位征求意见;审核中心及时组织安排各方共同就工程量、单价等问题当面进行计算与核对;经反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最终的财政评审报告。

7.时间、效益原则。以送审单位的要求或领导批示的时间作为项目评审的时间控制目标,严格按照《时间控制制度》的规定,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评审时间;在符合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鼓励评审中介机构针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高大上”或不必要的浪费及不合理之处提出优化建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优化,达到节约投资增加效益的目的。

(二)决(结)算评审具体原则

1.坚持依法评审的合法性原则。依法评审是否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发布招标标的是否遵循预算评审的建议和要求、是否遵循以实施合同为核心进行价款结算、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是否按过程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了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了验收和整改。

2.坚持以竣工图为基础的客观性原则。严格按竣工图绘制范围,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预算审核文件及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客观审核。通过核对现场实物的数量、质量、签证资料、设计变更资料、取费、新增组价、材料运距等工程竣工资料所包含的内容,客观核定工程造价。

3.坚持全面审核与对比审核相结合的多样性原则。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预算审核文件及变更、签证等内容对竣工图示范围进行全面完整的审核;准确对比批复的资金计划、对比评审预算的执行结果、对比同类项目的建造价格、对比执行国家及市区的相关制度和配建标准等,全面准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整改的建议要求。

4.坚持公平公正解决分歧争议的合理性原则。对决(结)算审核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原因导致的变更等实际实施的项目,结算中产生的分歧争议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并召开分歧争议会议解决,按统一形成的原则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第六章 评审结论的出具及应用

第十八条  审核中心出具评审结论,并对其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负责。

第十九条  评审结论的运用

(一)评审结论和建议是确定项目招标限价、下达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办理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的必要依据和前置条件。

(二)评审结论和建议可作为制定财政规章制度,以及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要将财政投资评审纳入相关项目资金分配的必要环节,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要与审核中心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核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订涪陵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决(结)算等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城区范围的财政评审工作由新城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涪陵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涪陵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涪陵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涪陵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在实施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审核中心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评审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区财政局所属审核中心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责,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审核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中介机构的确定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审核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并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

(二)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审核。

(三)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四)负责评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六)披露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项目管理的建议。

(七)完成区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受托中介机构按委托范围和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必须独立完成受托业务,不得擅自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代为完成。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评审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五)政府采购项目配置标准及价格审核。

(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追踪问效。

第八条 评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施工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经济合同、竣工资料及财务资料等。

(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五)其他。

第四章 评审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评审方式分为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和审核中心自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委托评审程序

1.督促项目评审。项目资金管理科室通知、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向区财政局申报建设项目评审,并提供相关资料。

2.提出评审申请。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科室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在对投资经费来源评审资料等事项初审后,填写《投资评审申请》(附件1),报请项目资金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于1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资料送达审核中心办理。

3.受理评审工作。审核中心按照要求对《投资评审申请》进行签收、登记(附件2),及时与项目资金管理科室沟通,了解被评审项目基本情况,做好审前调查。对符合评审要求送审资料完整的项目予以接收(附件3、4),对不符合评审要求和资料不全的项目予以退回(附件5)。

4.确定评审机构。审核中心按国家、市、区关于政府采购服务类中介机构相关规定确定中介机构。

5.受理评审任务。中介机构收到区财政部门通知后,应及时确定项目联系人并在2个工作日内与审核中心签订《项目委托评审协议书》(附件6、7)。

6.制定评审方案。中介机构受理评审任务后,应根据委托要求,成立评审小组,建立内部三级复核制度,制定《评审方案》(附件8),确定评审内容、重点、方法、时间,提供评审人员名单及相关身份证件和资质证件,评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评审方案于2个工作日内报审核中心备案同意。

7.召开见面会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难易程度分别由相关领导或联系人员主持召开见面会。受托中介机构及被评审单位的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工程和财务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要求邀请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管责任人参加。

8.开展现场踏勘。审核中心结合评审方案组织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踏勘(附件9),做好工程影像资料收集及相关踏勘记录,填制《现场踏勘记录表》(附件10),现场踏勘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之间的相关情况是否一致。

(2)现场隐蔽签证与施工现场之间的相关情况是否一致。

(3)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之间的相关情况是否一致。

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向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索要与项目建设无关的资料或联系无关事宜,如有必要,须征得审核中心同意(附件11、12)。

9.编制工作底稿。中介机构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地反映评审实施的全过程。“评审工作底稿”(附件13)是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形成的与评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及取证资料。工程评审人员实施审核后,应编制工程量计算书等评审工作底稿;财务评审人员实施审核后,应对评审事项及存在的问题,按照取证资料的性质,以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评审工作底稿。评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数据准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10.形成初审结果。中介机构依据项目送审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对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核结果。初步审核结果应详细阐述送审工程量、审定工程量、审查依据等事项。初步审核结果要及时与送审单位沟通,由审核中心组织核对,核对记录要对前后的情况做好分析比较,有调整变化的应说明原因,中介机构、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参加人员签名确认。

11. 分歧争议解决。结算初步审核结果经核对调整后,由中介机构出具评审结果《定案表》送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如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在收到《定案表》五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如项目单位、施工单位有异议,应提交书面回复并说明原因。分歧争议应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审核中心组织专家或有关各方召开会议协商确定、向市财政评审专家库内专家或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确定;涉及金额较大的,由局领导组织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或报区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等方式确定,并形成完整解决记录。

12. 进行三级复核。由审核中心跟踪评审人员、总工及中心负责人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三级复核(附件14)。征求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意见(附件15、16、17、18),做出审核结论。

13.提交评审报告。项目量、价核对完毕后,中介机构应根据复核反馈意见、分歧争议的解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出具正式的《项目评审报告》,同时需将报告文字部分和软件数据部分导成EXCEL表格按A4体格式拷贝给审核中心存档。审核中心根据受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向相关资金管理科室及项目单位出具最终评审报告。

14. 收集整理档案。受托中介机构及时向审核中心移交相关评审档案资料,原件须退还,复印件可留存,审核中心按单个工程项目归档。

(二)自行评审程序

自行评审除不对外委托中介机构外,参照委托评审程序。

第五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应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核后报送审核中心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和送审预算是否符合批准的概算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预算文件计价原则、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清单、定额套用、工程取费及人工、材料价格等评审。

(一)预算文件计价原则的评审包括:

1. 审查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是否合适,对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是否按清单计价。

2. 审查人工、材料价格及工程取费依据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3. 审查是否按项目性质选用相应的计价定额。

(二)工程量的评审包括:

1. 审查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准确。

2. 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三)工程量清单、定额套用、工程取费及人工、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 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审查定额套用是否准确。

3. 审查是否按规定计取工程费用及税金。

4. 审查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计取是否准确。

第十五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备费及建设期贷款利息,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等相关规定评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它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规范评审。

第六章 项目决(结)算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来源和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由项目单位编制并组织初审后报审核中心评审。

第十九条 审查建设程序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执行基本建设及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内容和送审决(结)算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资计划,设备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决(结)算工程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是否一致。

(二)审查竣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合规。

(三)审查工程量、价、费是否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竣工资料计算,其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第二十一条  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涪陵区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决(结)算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是否按规定时间、进度到位资金。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等问题。

(三)审查是否按财务管理规定和经济合同支付项目相关费用。

(四)审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章 财政专项资金核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项目业主使用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除建设类支出项目外的其他专项支出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核查的内容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 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 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申报

1. 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 项目预算申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

1. 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2.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3. 专项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支出是否按规定用途拨付、使用。

4. 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5. 项目是否按期完成,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第八章 项目评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复核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专业的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组长、复核人员。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五) 投资项目评审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复核

(一)项目评审的复核工作,可由审核中心指定复核人员,也可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或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中介机构负责。

(二)项目评审的复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论和报告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评审质量控制按本规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九章 评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核中心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按照规定复核后,由审核中心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条 采用委托评审的,受托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报审核中心存档并作附件送达有关单位和科室。

第三十一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财政专项资金核查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评审报告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概况、评审依据和项目建设的效益,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披露和说明。

(二)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连同相关的评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章 评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项目评审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四条 评审档案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复核意见,评审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受托中介机构应按审核中心档案管理要求归集审核资料并移交一套审核中心存档。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评审档案按《涪陵区财政投资评审档案管理办法》统一封面格式、目录、编号,装订成册。

第十一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核中心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公平、公正,不得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施加倾向性影响,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评审结果的客观。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整提供评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凡不按本规程规定,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评审资料,除责令限期报送外,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延缓或暂停该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并按照有关规定函告区政府目标办、区国资委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附件19)。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不按本规程履行项目评审职责,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中对工程结算的核增、核减数额,与财政审计部门复核数相差3%及以上的,预算编制结果与财政审计部门复核数相差10%及以上的,评估、专项核查结果与财政审计部门复核数相差5%及以上的,记载不良记录。对一年内有两次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两年内不得在区内接受委托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查业务;违反财经制度及法律法规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评审工作中有泄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中心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对中介机构人员所在机构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新城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涪陵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涪陵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

2. XX年度投资评审项目登记簿

3.财政预算评审主要资料清单、财政决(结)算评审主要资料清单

4.涪陵区财政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资料交接表

5.涪陵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不予受理评审回执

6. XX项目委托预算评审协议书

7. XX项目委托结(决)算评审协议书

8.涪陵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简表

9.重庆市涪陵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关于开展XX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

10.现场踏勘记录表

11. XX中介机构关于XX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补充资料的函

12.涪陵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关于尽快补充XX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资料通知

13.涪陵区投资评审工作底稿

14.涪陵区财政投资评审三级质量复核表

15.评审初步结论征求意见书

16.初步评审结论送达回执

17.《XX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回复意见

18.评审机构对“回复意见”的意见

19.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XX项目评审中存在问题的函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