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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4-0006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委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财采投〔2024〕1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委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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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区委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号:FLQ24C0002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4C00029    采购时间:2024年05月17日

二、项目名称:区委机关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万富金街1号楼1118号

被投诉人1: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6月5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6月1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评审标准的团队配置(14分)提供评审所需人员证书及供应商为其交纳的磋商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具有限制排斥性条款,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排斥限制新成立企业,对新成立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2.评审标准:商务部分的服务经验将多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荣誉证书作为加分项具有排挤其他供应商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请求要求采购人删除我司投诉事项中不合理设置的优、良、一般、差条款,将优、良、一般、差的评判标准明确指出,保护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也没有“优、良、一般、差”这样的评判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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