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涪陵城区第三批市街、公园绿化管护服务项目(2024-2027年)”(项目号:002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0020 采购时间:2024年05月21日
二、项目名称:涪陵城区第三批市街、公园绿化管护服务项目(2024-2027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晓伟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虎踞路68号141#056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19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38号新区大厦5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6月6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6月1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投标邀请书(五)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及招标文件售价:1.招标文件获取期限: 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8日。本项目设置了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和报名环节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请修改。
2.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对我司的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进行了肯定回复,支持我司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的质疑请求,说明招标文件需要修改更正,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投诉请求:1.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延长至投标截止时间。
2.以补遗形式明确第四篇-评标标准-企业业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确为“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合同服务期间内任意一次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发票或收款凭证需体现项目名称或项目简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