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农业发展能力提升(办公家具)”(项目号:FLQ24A0006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4A00063采购时间:2024年07月09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农业发展能力提升(办公家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百华玉鑫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2号附3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1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38号新区大厦5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技术需求中要求提供众多的产品原材料检测报告,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利用有选择性、针对性、倾向性的众多自检型产品原材料检测报告,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我司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
1.依法调查该项目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利用众多自检型“原材料”指定性检测内容、检测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要求、不合理违规违法的行为。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侯莉红 联系电话:72222573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