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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4-0009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标题
  • 涪陵区2024年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财采投〔2024〕39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2024年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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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4年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号:FLQ24A0011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4A00115采购时间:2024年06月28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新佰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东城大道256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通讯地址:涪陵区白鹤梁大道18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1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中招标项目技术需求“电子白板软件与交互大屏为同一制造商(提供电子白板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交互大屏3C证书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属于将多媒体教学终端强制性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招标文件存在缺陷。

2.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评审因素售后服务,对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或投标人)在本地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授权服务机构的投标人予以加分属于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以其不合理排斥限制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请求财政局依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及修改我司投诉事项1、2中不合理设置条款,保护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和2都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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