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4年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号:FLQ24A0011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4A00115采购时间:2024年08月12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新华教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21号第五层
被投诉人1:重庆翠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新区太白大道34号汇智国际大厦1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1.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的产品未通过莱茵低蓝光认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扣除相应分数。
2.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未通过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其对应的认证证书无效,不应得分。
3.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未通过ISO27017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24353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其对应的认证证书无效,不应得分。
4.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未参与教育部装备行业标准制定,其对应的认证证书无效,不应得分。
5.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部分产品资质证书属于虚假资料。
(二)投诉请求
1.请求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从剩余合格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2.请求核查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料,追究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中国企业认证监督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管理评估中心出具的“符合莱茵低蓝光认证”等“荣誉证书”在莱茵低蓝光认证网站查询无记录,不符合莱茵低蓝光认证的行业要求;“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ISO 27017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24353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荣誉证书”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无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教育装备行业产品标准制定单位”等“荣誉证书”不能佐证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参与教育部组织的教育装备行业标准制定。综上,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的“荣誉证书”不能作为招标文件中关于符合认证或通过认证的佐证资料,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2、3、4成立;投诉事项5和请求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因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