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视频网至公安网边界平台设备升级采购”(项目号:FLQ23A0012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3A00123采购时间:2024年08月02日
二、项目名称:视频网至公安网边界平台设备升级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云贝数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社区科园一街25号新锐地带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被投诉人2:重庆安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上丁企业公园18栋1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二篇中,防火墙参数要求“CVE组织漏洞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招标文件第二篇中,防火墙参数要求“制造商须具备数据安全服务能力,提供由中国软件评测中心颁发的《数据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资格证书-数据安全建设(二级或以上级别)》 ”,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招标文件第二篇中,视频安全交换接入系统的参数要求“安全厂商应具有与边界安全产品的软件研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只有某一家企业满足,有明显的指向性,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招标文件第二篇中,攻击诱捕系统的参数要求“投标人所选产品制造商应具备风险评估能力,达到风险评估二级及以上”,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有限定品牌之嫌,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招标文件第二篇中,商务部分综合能力中关于视频安全交换接入系统、日志审计系统、攻击诱捕系统、防火墙、视频隔离网闸等参数要求不应该出现在评标标准的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一致,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有倾向性。
6.招标文件第四篇中,视频安全交换接入系统的参数要求属于某一家企业独有参数,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招标文件第四篇中,日志审计系统、攻击诱捕系统、防火墙的参数要求属于某一家企业独有参数,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招标文件第四篇中,将“CMMI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理,且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或合同履行没有实质性关联,加分条件构成了差别歧视待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9.招标文件第四篇中,视频安全交换接入系统、视频隔离网闸、集中监控管理系统3类产品的参数要求“具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覆盖关键隔离设备作为边界产品,认证范围应包含边界安全产品的软件开发)”中,只有一家企业能够满足,有明显的指向性,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0.招标文件第四篇中,关于国产化数据库的传输需求的要求,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有倾向性。
11.招标文件第四篇中,视频隔离网闸的参数要求“具备部级科学技术奖证书”,只有一家企业能够满足,有明显的指向性,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或合同履行没有实质性关联,加分条件构成了差别歧视待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12.招标文件第四篇中,攻击诱捕系统、日志审计系统2类产品的参数要求“任意其中1类产品制造商具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风险评估二级及以上)”和“任意其中1类产品制造商符合CNCERT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甲级能力”,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或合同履行没有实质性关联,以提供产品制造商公司资质证书为加分条件,构成了差别歧视待遇,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3.招标文件第四篇中,要求服务团队和人员具备重庆本地缴纳的社保证明,有明显的区域排斥,通过本地缴纳社保限制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4.招标文件第四篇中,要求提供重庆市公安局的合同证明文件与本次采购项目毫无关系,采购人将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无关的合同证明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且要求提供重庆市公安局现有集控设备的合同证明文件,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的嫌疑,具有倾向性。
(二)投诉请求
删除或修改上述投诉事项中的不合理条款。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9、13、14已由采购人作出实质性修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1、2、3、4、5、6、7、8、10、11、1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