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宿舍床和柜子采购”(项目号:FLQ24A0028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4A00286 采购时间:2024年10月29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宿舍床和柜子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百华玉鑫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2号附3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2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11月18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2月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中“采购合同签订前,产品正式批量生产前三天,提供原材料或配件的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要求,属于变相设置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障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原材料样品,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3.招标文件把生产厂家制造产品的设施设备作为评标标准、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4.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深化设计配置方案与产品服务、质量及合同履行无关,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
请求依法调查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条款,并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2、4已由采购人作出实质性修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