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教学班班通采购项目”(项目号:FLQ24A0049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4A00490 采购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教学班班通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衷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业大道恒大山水城3-11-4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
通讯地址:涪陵区聚贤大道2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11月28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2月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因其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12月6日发文要求其进行补正。投诉人于12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中要求“签订合同前提供具体厂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属于以不合理要求限制潜在供应商。
2.招标文件中“触控技术:系统支持≥40点触控操作”等参数要求不合理。
3.招标文件中“整机采用物理防蓝光技术,在显示情况下符合莱茵低蓝光认证”等参数要求不合理。
4.招标文件中“电子白板软件与交互大屏为同一制造商(提供电子白板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交互大屏3C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等参数要求不合理。
5.招标文件中多次提出的“提供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志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等参数要求不合理。
6.招标文件中“多媒体教学终端(交互平板)整机前置按键≥6个,支持常态化教学使用”等参数要求不合理。
7.招标文件中“加分条款须需提供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志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等参数要求不合理。
8.招标文件中要求在重庆或涪陵设立(或授权)本地化服务机构与售后无关,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
9.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多媒体教学终端(交互平板)制造商获得智能制造或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GB/T31950企业诚信管理体系、ISO27017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GB/T24353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等认证证明与产品品质无关,且限定证书查询机构,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要求制造商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JY/T0614-2017标准制订的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
(二)投诉请求
请求删除或修改不合理条款。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1、2、3、4、5、6、7、8、9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