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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1-0022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2-2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财政发〔2017〕19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字 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重庆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6〕63号)文件要求,我们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时,应根据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二、集中采购目录

本目录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6〕63号)精神,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后制定。

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其中含★品目为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品目,采购人应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未含★品目采购人应在申报计划后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可采用公务卡结算采购资金。

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原属于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若相关部门有特殊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车辆采购由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三、分散采购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工程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采购人应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主要是渝办发〔2010〕12号)和区上有关文件(主要是涪陵府发〔2015〕34号)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或委托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采购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招标。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工程类(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要求执行。

五、属于《重庆市涪陵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采购按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事先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国家和市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九、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为30%-60%,服务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为10%-30%。

十、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十一、单次采购5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单次采购2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十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入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十三、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十四、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在充分开展市场调研,认真进行需求论证审核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和最高限价,做到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同时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十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等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要求,按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涪陵区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

十六、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将招标文件、采购合同送区财政局备案。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发布前送区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1.废止《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涪陵区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涪财政发〔2015〕564号);2.《涪陵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涪财政发〔2011〕479号)和《涪陵区财政局关于推行网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涪财政发〔2014〕428号)等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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