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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164Y/2024-00009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核定816工程景区摆渡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涪发改委发〔2024〕3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核定816工程景区摆渡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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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泽惠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816工程景区摆渡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涪泽惠司文〔2023〕24号)收悉。根据《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9号)及《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488号)文件相关精神,我委对该景区摆渡车服务场地及交通工具进行了现场查验和成本调查。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并兼顾游客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将你司816工程景区摆渡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摆渡车收费标准

按5元/人·次标准收费。

二、执行时间

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期满后,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自愿原则。摆渡车收费应本着游客自愿原则,严禁与景区门票捆绑出售,强制消费。

   (二)特殊人群减免政策。摆渡车收费,鼓励企业对小孩、老人、军人及“三属”等特殊人群可参照景区门票的减免政策实行优惠,具体规定由你司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严格执行景区收费公示制度。你司收文后,应将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此复。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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