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20万吨食品级PET高分子新材料扩建项目(项目编码:2202-500102-04-01-39778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涪陵临港经济区曾银大道。
二、主要建设内容:在现有厂区内建设1套带酯化气发电系统的60万吨/年聚酯装置和2套30万吨/年固相缩聚装置,同时配套建设公辅工程。酯化气发电系统装机能力2500千瓦,发电电压为10千伏,输送至现有变配电站10千伏开关室,供企业自用。年产食品级高分子材料60万吨。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酯化废水经汽提塔处理后,与切粒冷却废水、熔体过滤器滤芯高温水解清洁废水、化验废水、锅炉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除盐水制备废水、地坪冲洗废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厂区污水排放口排放废水中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等污染因子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乙醛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氨氮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酯化废气进入酯化气发电系统发电后,和催化剂、添加剂和浆料配置废气、第一预缩聚液环泵排气、乙二醇蒸汽喷射真空系统排气、乙二醇液封槽废气、滤芯清洗系统废气、乙二醇回收罐废气、聚酯装置脱醛废气一并进入酯化废水汽提塔处理,汽提废气送新建导热媒站燃气导热油炉焚烧处置,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燃烧烟气经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因子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8-2016)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乙醛、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要求。
精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投料废气分别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固相缩聚装置预热单元及固相缩聚反应单元废气、结晶单元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处理后,在一并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氮气净化单元处理后回用,不排放;氮气净化单元乙二醇洗液经脱醛处理后回用于聚酯装置浆料配制。
分析化验依托现有实验室,实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切片冷却废气经旋风除尘后排放。精对苯二甲酸和间苯二甲酸料仓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乙二醇储罐呼吸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定期对设备及管线组件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确保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乙醛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聚酯装置精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投料废气除尘灰回用作生产原料。聚酯装置后聚物滤渣、过滤器废滤芯,乙二醇回收分离残渣、含铂废催化剂、废导热油、实验室废液、废矿物油、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带头废料、固相缩聚装置除尘器除尘灰、不合格PET产品、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废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确保工业固废得到妥善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生产废水及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设计;按《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控井;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罐区应设置围堰;设置事故水收集系统,依托现有事故废水池,确保事故废水得到有效收集;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六)加强碳排放管理
项目碳排放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净购入电力和生产过程,企业应通过设备、技术、工艺改造等节能措施,尽量减少碳排放。
(七)规范规整排污口
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八)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9.015吨/年、0.270吨/年;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总量分别为10.230吨/年、31.968吨/年、6.837吨/年。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