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本区户口居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正当理由,符合法律政策规定。(2)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3)变更更正人已满八周岁的,还应当由本人签字同意。
所需材料:(1)申请书;(2)变更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3)年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4)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变更的,还应提供亲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签字同意手续(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提供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签字同意手续);(5)已满八周岁的,还应提供本人签字同意材料;(6)父母或被监护人申请更正的,还应提供其与变更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或户主与户成员亲属关系的,不提供);(7)变更为父母以外姓氏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