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民姓名一经户口登记,不得轻易变更。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应严格限制;有正当充分理由的,可以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书(含正当理由);(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 未成年人变更的,需提供亲生父母《结婚证》或者亲生父母离婚手续,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手续;(4)被收养或被认领年满8周岁的变更姓名的,还需提供本人签字同意材料;(5) 变更为父母以外姓氏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6)未成年变更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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