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涪规资发〔202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2.辅助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
2.辅助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规模化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必需配建的蓄水净水设施、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种禽场内孵化、饲料饲草加工、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清洗消毒烘干设施、农产品保鲜预冷存储及分拣包装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三)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下列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独立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存储、冷库、产地批发市场、农资存储用地以及农机存放、维修场所;独立集中兴建的秸秆、畜禽粪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处置等设施;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花卉、水果等农产品展示、销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庄、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建设的餐饮、住宿、会议、办公楼、停车场、科研、展销等用地。严禁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非法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照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
1.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用地规模的5%(露天种植的以流转种植面积为准),其中,种植面积在500亩及以下的,控制在3亩以内;500亩至1000亩之间的,控制在5亩以内;1000亩及以上的,控制在10亩以内。
2.规模化作物种植的管理用房用地规模控制在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的20%以内,管理用房按单层建设。
3.农业规模生产中必须兴建的自用临时性粮食、烤烟、茶叶、花椒、中药材、果蔬等农产品烘烤、晾晒、预冷、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辅助设施用地,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4.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应严格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5平方米,按单层建设。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原则上不超过4层,但须符合相关规划、消防、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畜禽水产养殖项目按照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
1.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7%(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5亩上限限制。
2.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7%,最多不得超过10亩。
3.畜禽水产养殖的管理用房用地规模控制在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的20%以内,管理用房按单层建设。
4.符合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并备案登记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即: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管理用房可采用多层建筑,楼高控制在9米以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使用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水田和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项目达到附件1最小规模标准的,在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上,以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作为问题实质和衡量标准,差别化地作出规定。
1.规模化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
2.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大型生猪养殖场项目不受20亩上限控制)。
3.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补划要求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踏勘论证申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等进行现场踏勘,对占用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布局稳定”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从补划地块空间位置、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核实是否符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为避免补划地块零星分散,对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小于1亩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论证具备补划资源的前提下可先行备案,按季度对多个项目合并编制补划方案。项目所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地块需经乡镇(街道)、村(居)、社(组)及承包农户同意。补划完成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禁擅自增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四、备案管理及程序
(一)备案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设施农业属于农业结构内部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设施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经审批后,设施农业经营者可申请支取已缴存的土地复垦费。
(二)备案程序
1.合理选址。
乡镇、街道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和村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养殖区域从事畜禽养殖;在限养区、适养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设施农业经营者在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选址条件的前提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拟选址复核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内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村镇建设、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踏勘核实,初步确定用地位置、范围。
(3)经核实所选址符合设施农业建设要求的,由经营者落实用地范围坐标,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林业局核定项目用地情况。
(4)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踏勘论证申请。
(5)涉及环保、林地、水利、畜牧、交通、电力等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取得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意见。
2.协议签订
(1)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设施农业用地未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经营者根据选址情况,拟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含平面布置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通过乡镇、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就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和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草案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土地承包户签订流转协议。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年限。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用地位置,设施类型和用途、种植面积(养殖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2)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预存土地复垦费。
经营者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附件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指定银行开设共管账户,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符合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并备案登记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项目或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经营者需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动态总投资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低于1.5万元/亩的标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100%。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未到位的,乡镇、街道不予备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定期调整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标准。
3.备案审查。
(1)规模化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项目备案审查
设施农业经营者申报的设施农业项目达到附件1规定最小规模标准的,备齐相关资料后(资料清单见附件2),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和营业执照,项目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标准,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等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是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是否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是否落实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坐标,是否取得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等,对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备案。涉及跨乡镇(街道)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由相关联的乡镇(街道)联合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用地,未经备案或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2)畜禽养殖专业户备案审查
养殖专业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20头小于200头的畜禽养殖户。设施农业经营者申报的设施农业项目达到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简易程序进行备案审查,以多个项目组合落实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坐标,经营者按照用地范围坐标、面积填写附件4、附件5、附件6,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附件7),土地复垦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专项存储乡镇、街道财政办,专门用于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
规模化作物种植、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4.信息汇总报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汇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委。其中汇交给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一并汇交完整的备案资料及勘测定界报告电子数据(含2000坐标串)。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汇交成果将相关数据在重庆市耕地资源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进行电子报备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备标识码单,完成最终备案。
5.变更、续期、撤销管理。
(1)仅涉及相关权利人责任和义务进行转移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可后予以变更备案。
(2)对土地使用年限较长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实行定期复核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一次对设施农业用地利用状况进行复核。对使用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提前三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续期申请,涉及用地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完善相关资料后申请备案。
(3)为避免设施农业用地闲置和土地浪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超过1年未建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依法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6.退出机制。
对使用期满后未续期、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结束或闲置2年以上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经营者应按用地协议约定及土地复垦有关规定及时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按程序支取土地复垦预存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备案注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在重庆市耕地资源监测监管系统信息变更。
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司其责,落实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农业用地监督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经营者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手续;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和全过程的定期巡查、日常监管,做好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做好台账、档案管理,监督经营者按照备案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督促土地复垦和土地交还。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严格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责任;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利用情况;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标注占用前的地类)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的项目准入、规模认定、建设方案、生产经营技术服务和政策业务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对建设内容、补助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部门协作,严格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早上报、严查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联合建立巡查监管机制,采取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已备案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巡查监督,凡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违法用地处理。对正在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擅自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以及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函告当事人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撤销备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违法违规用地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土地复垦监管
规模化作物种植和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结束,经营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使用经营者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畜禽养殖专业户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结束,经营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复垦责任。代为组织复垦的土地复垦费不足部分由经营者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要求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备案,原备案号自行作废。
附件:1.规模化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3.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
4.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规模化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类别 |
种类 |
最小规模(头、匹、只、亩、张) | |
规模化畜禽(蚕)养殖 |
猪 |
种猪、母猪 |
常年存栏量≥50 |
商品猪 |
常年存栏量≥200 | ||
仔猪 |
常年存栏量≥2000 | ||
鸡 |
蛋鸡 |
常年存栏量≥6000 | |
肉鸡 |
常年存栏量≥12000 | ||
牛 |
肉牛 |
常年存栏量≥40 | |
奶牛 |
常年存栏量≥20 | ||
羊 |
母羊 |
常年存栏量≥50 | |
商品羊 |
常年存栏量≥200 | ||
鸭 |
常年存栏量≥6000 | ||
鹅 |
常年存栏量≥3000 | ||
兔 |
常年存栏量≥6000 | ||
马 |
常年存栏量≥40 | ||
蚕 |
常年养殖≥200 | ||
规模化作物种植 |
作物种植 |
种植规模≥50 | |
工厂化作物栽培 |
种植规模≥10 | ||
规模化水产养殖 |
池塘养殖 |
池塘水面面积≥50 | |
工厂化水产养殖 |
池塘水面面积≥10 |
注:1.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均为常见畜禽养殖分类,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换算后按“商品猪”的对应规模确定其最小规模标准。
2.规模化作物种植是指单一的作物种植。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含平面布置图)。
3.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4.土地流转(租赁)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的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5.项目公告影像资料及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公告无异议证明。项目公告材料包括: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平面布置图、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草案。
6.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报告(2000大地坐标系,含光盘)、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7.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符合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或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协议、土地复垦费缴存凭证。
8.项目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经营者为自然人(养殖专业户)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
9.涉及占用林地、河道、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对环保有要求的设施农业项目应提供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
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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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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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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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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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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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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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工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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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土地利用1:10000现状图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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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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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 情况 |
设施农业用地面积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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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前土地地类及面积(公顷) |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建设用地 |
其他 土地 | ||||||
小计 |
水田 |
旱地 |
水浇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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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复垦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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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标准 (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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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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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
科室经办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局领导意见 |
局领导: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编号:涪陵区乡镇(街道)〔20〕第号 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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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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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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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社(组) | ||||||||||||
用途及规模 |
如:规模化××养殖(常年存栏量××头)、工厂化××栽培(××公顷)、规模化粮食生产(××公顷)、标准化××养殖(养殖水面××公顷)…… | ||||||||||||
土地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建设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设施建设类型 |
新建 改扩建 | ||||||||||||
项目用地情况 |
总面积: | ||||||||||||
其中:设施农业用地面积 公顷 ;露天种植面积 公顷 。 | |||||||||||||
拟建设施情况 |
生产 设施 |
建设内容:如××处××结构的××设施,占用共××公顷、…… | |||||||||||
拟使用土地情况 | |||||||||||||
面积 |
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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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 设施 |
建设内容:如××处××结构的××设施,占用共××公顷、…… | ||||||||||||
拟使用土地情况 | |||||||||||||
面积 |
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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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所在地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和水域的) |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双面打印,涂改无效。
2.本表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外,其余内容由备案申请人填写。
3.“建设内容”是指各类设施建设数量、结构、规模等,辅助设施必须明确看护房、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用地的建设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意见;区林业局关于占用林地的意见;区水利局关于水利管理事项的意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意见;经营者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用及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等情况。
附件5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面积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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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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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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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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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社(组) | ||||||||||||||||
用途 |
规模化粮食生产 工厂化作物栽培 规模化食用菌生产 规模化种植生产 规模化畜禽蚕养殖 规模化水产养殖 | ||||||||||||||||
投资规模 |
万元 |
拟使用土地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设施建设类型 |
新建改扩建 |
建设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设施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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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情况 |
项目区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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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设施农用地面积( ) |
占用前土地地类及面积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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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种植面积( ) |
规模化种植 公顷;规模化粮食种植 公顷。 | ||||||||||||||||
用设施类型及面积 |
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 |
工厂作物栽培温室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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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蚕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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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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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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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育苗场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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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隔离带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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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区内道路及通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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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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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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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等技术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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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用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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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清洗消毒)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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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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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料场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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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农机具存放维保场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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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等烘干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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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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晾晒场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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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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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农资存放场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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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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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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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1.“设施建设标准”是指设施结构与单位造价。
2.改扩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应连同原使用面积一并计算。
3.本建设方案应附平面布置图和标注设施农业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附件6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涪陵区***乡(镇、街道)**号
联系电话:***
乙方(村民小组、社):涪陵区***乡镇(街道)***村**组(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涪陵区***乡镇(街道)***村***组(社)
联系电话:***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及重庆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设施农用地项目。
二、设施农业用地位置、面积
甲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镇****村****村民小组,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土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公顷)、林地****公顷。
三、设施农业用地用途
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用地面积***公顷;***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公顷(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四、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或甲方,或乙方)所有。
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八、违约责任:
(一)协议签订经有权机关批准或备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无法定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内,甲方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该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万元(大写:***万元)。
(四)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可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协议约定条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备案后方能生效,甲方须在完成备案后方可按协议使用土地。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需报备生效后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经营者/自然人):
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的有关规定,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用地位置和面积
甲方将位于村组所属土地亩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使用土地的用途为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建设农业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亩(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辅助设施用地亩(耕地亩、永久基本农田亩)。
二、用地期限
用地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土地复垦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四、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管,监督乙方和丙方做好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完成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在乙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乙方的土地复垦费。
(二)乙方权利义务:按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本协议终止后,按规定对土地进行复垦,并接受甲方和丙方的监督管理。
(三)丙方权利义务:监督乙方按约定使用土地,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用地期限届满,督促乙方做好土地复垦。
五、违约责任
乙方未在《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约定的六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的,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甲方或丙方组织复垦,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三方各执一份,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一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