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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907140586/2020-00019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17-07-14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国资发〔2017〕18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 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企集团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和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1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经呈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

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股权投资(包含新设公司、产权收购、股权置换、追加投资、合资合作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固定资产新、改、扩建及购置等);

   (三)企业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四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实行事前审核批复或备案、事中动态监测、事后监督管理和评价。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子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等),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投资计划;

   (二)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六)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以涪陵区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审核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督促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掌握企业投资情况;组织开展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合作,提升协同力。

   (三)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对企业投资事项分别实施审核批复或备案管理。

第三章  投资遵循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性发展规划;

   (二)突出行业优势,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

   (六)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国有股所分红利。

第四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投资决策与管理体系,明确企业投资的决策机构及其权责、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相关参与部门及其分工、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要求。

第十条 区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本企业和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及时向区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电子版信息。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区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律检查、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五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

商业类企业股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以上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并上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批复;股权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核批复。但商业类企业所属二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含重点子企业)的股权投资按内部决策程序投资审查决策,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公益类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以上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并上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批复;股权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核批复。

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根据出资人批复意见行使最终表决权。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

   (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国资委审核,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其中:

商业类企业单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以上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备案;单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公益类企业单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以上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备案;单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二)企业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须报区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后实施。

商业类企业单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以上、年度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单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年度累计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公益类企业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以上、年度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年度累计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

   (一)企业按照区政府下达及有权部门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向区国资委报送企业当年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表,结合项目资金构成和来源渠道,提出企业年度融资规模,按程序报批。

   (二)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应严格按合同或协议和内部审批程序执行。

   (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按规定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再进行移交管理。

   (四)未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程序报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单位(部门)审批后方能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文件;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或有关会议纪要;

   (四)投资合作各方和被投资方的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

   (五)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六)有关投资协议文本,法律意见书;

   (七)投资涉及特殊行业、特殊领域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区国资委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应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投资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区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区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实际,要求企业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七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区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要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制定后评价计划,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在回顾项目全过程的基础上,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选择部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五条 区国资委在对企业开展审计时,可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及效益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投资专项监督检查,在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中对检查年度的投资情况进行评价。

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投资进行跟踪,加强对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区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三十条 区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区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境外投资,由企业上报区国资委审核再报区政府审定后批复。

第三十二条 企业分类和重点子企业由区国资委另行明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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