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涪陵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涪陵区公务接待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现就规范企业差旅费和公务、商务接待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厉行节约。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从控制成本角度出发,合理制订本企业差旅费和公务、商务接待管理办法。
(二)分类管控。企业差旅费和公务、商务接待开支标准应控制在区国资委发布的限额标准内,进行上线核定和差异化管理。
(三)动态调整。企业应关注区国资委对差旅费和公务、商务接待管理的新要求,对相关项目限额标准适时调整。
(四)备案管理。企业制订的差旅费和公务、商务接待管理办法报区国资委备案,子企业向出资企业报备。
二、限额标准及要求
(一)差旅费
1.限额标准
(1)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企业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见附件1)。
(2)住宿费:企业出差人员一律实行在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见附件2)。
(3)伙食补助费:区内出差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50元/人.天,区外出差伙食费补助限额标准100元/人·天(青海、新疆、西藏限额标准120元/人·天)。
(4)出差地交通费:区外出差交通费限额标准80元/人·天包干使用;区内出差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
2.管理要求
(1)流程管理。出差前审批和出差后报销管理。
(2)控制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附件管理。差旅费报销附件应当包括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必备原始票据,确保附件完整。
(4)差异管理。企业应针对工作人员出短差和长差、出差到家住所在地、长驻外地人员出差到企业总部或外出参加会议、短(长)期培训、培训单位是否统一安排食宿等情况,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差异化报销标准。
(5)强化责任。企业制订差旅费管理办法要明确报销时限,报销人、各环节审核审批人的责任以及考核规定。
(二)公务、商务接待
1.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
(1)接待范围:企业公务接待原则上是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到本单位检查指导、考察调研、视察检查、执行任务、现场办公、交流学习等公务;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到本单位考察、参观、交流学习活动,来本单位考察、参观、交流学习的应向本单位发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一律不予接待。
(2)用餐标准:接待对象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原则上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优先在本单位内部食堂安排就餐,内部食堂不具备条件须安排在外就餐的,不得在高档餐馆或旅游景区内就餐,其用餐标准不超过100元/人。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公务工作餐禁用烟酒。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和风味的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3)住宿标准:原则上来本单位考察、参观、交流学习等公务的由接待对象自行安排住宿,费用自理。特殊情况确需由企业接待安排的,不安排在高档酒店,住宿费按不超过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安排。
2.商务接待范围和标准
(1)接待范围: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原则上是指企业为实现一定的商业目的,在商业谈判、售后服务、市场业务拓展洽谈、投资并购、贸易合作、融资工作、招商引资等业务范围中招待客户或合作对象的活动。
(2)用餐标准:商务接待一般优先安排在本单位食堂进行。确需安排在外就餐,临时简餐控制在人均50元以下;正式宴请控制在人均150元以下,重要商务接待宴请控制在人均200元以下,不含酒水。
企业商务接待应根据业务性质情况,控制陪餐人数,与所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安排陪餐。
(3)住宿标准:接待对象可回单位报销差旅住宿费的,原则上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确需由企业接待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视具体情况处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3.公务、商务接待管理要求
(1)接待要求。企业接待应坚持热情周到、严谨细致、务实节俭、不铺张浪费,展示企业良好形象。
(2)接待清单。企业公务、商务接待应实行事前审批,公务、商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经办人、责任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商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3)用餐清单。企业公务、商务接待完成后,应取得餐费清单。
(4)报销附件。企业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一事一结算,不得将多次接待费混合报账,报销凭证包括正式发票、有关公函、接待清单、用餐清单等必备附件。
(5)禁止事项。禁止企业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商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商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商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6)强化责任。企业制订公务、商务接待管理办法应当规定报销时限、报销人、各环节审核审批人责任以及考核规定。
三、廉洁规定
(一)企业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非出差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二)企业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场所、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商业预付卡、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和土特产品等。
(三)企业商务接待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商业预付卡、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等,不得助长腐败行为。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
(四)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及时出具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并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四、监督问责
(一)各企业应及时制订或修改完善差旅费和公务、商务接待管理办法,将制订或修订完善的差旅费和公务、商务接待管理办法(或标准体系)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各企业应当加强对差旅费和公务、商务接待管理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责任人、财务人员等对费用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费用报销内容真实、标准合规、票据合规、手续完善。自觉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日常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内审监督。
(三)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发现未按本企业差旅费和公务、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的,除立即整改外,发生一笔扣考核分值0.5分;在接受各级政府审计、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生差旅费和公务商务接待超额报销或管理不规范的,除限期整改外,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时,反馈一次扣考核分值1分。
(四)各企业在差旅费和公务、商务接待费用报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经常发生(一个经营年度3次以上)超额报销等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本通知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国资委出台商务接待管理办法后再对相关要求作调整。
(三)企业备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前。
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