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国资委反馈。
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参照《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
第二章 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第五条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按照提供基本必要履职保障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管理等。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应做到安全、节约、规范。
(一)《涪陵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以前,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新增购置公务用车;
2.不得对现有公务用车进行无实质意义的装饰、大修。
(二)车辆改革后,应遵守以下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换、借用、占用出资企业、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2.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企业、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自有车辆费用、个人租赁车辆资金和运行费用;
3.其他事项严格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条 办公用房管理应做到朴素、实用、安全。
(一)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企业应建立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装饰、维修改造标准。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企业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5平方米。严禁豪华装修装饰办公用房。
(三)办公用房做到合理配置,集约使用。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四)办公场所绿化应根据实际,本着节约、适当原则,控制品种和数量,不得摆放名贵植物,不得搞繁花锦簇,不得铺张浪费。
第八条 培训管理应做到目标明确、针对性强、费用合理、富有成效。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要求,分类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规范管理培训费用。
(二)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参加社会化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企业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培训期间发生的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企业负责人自行参加培训发生的费用。不得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以培训名义组织的公款旅游活动。企业应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若需出国培训,事前应向出资单位申请报批,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参加。不得进行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背景比较复杂,专题比较敏感的出国培训。
第三章 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成本费用承受能力规范管理企业负责人业务支出。
第十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企业外部人员的活动,主要包括必需的就餐、接待等。业务招待应做到必需、节约、合理、符合财经纪律。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合理制定就餐、接待等业务招待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管理程序。
(二)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就餐、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我国、执行对象所在国家(地区)以及业务执行活动发生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商业预付卡、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和(接受)纪念品。
(三)业务招待原则上安排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等进行。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十一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应做到必需、节约、务实、高效、符合财经纪律。
(一)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二)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选住高档宾馆的豪华套房。企业负责人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高铁和动车等交通工具需严格按照出资人《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的通知》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执行。
(三)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活动,严禁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并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
(四)企业应当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的审批,保障生产经营需要的出国(境)任务,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等出访活动。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从严控制出国(境)天数和随行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不能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轮流安排出国。
(五)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六)企业应当按照财经纪律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报销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发生的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通信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4800元/人.年内据实报销,不得突破年度预算额度。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国(境)超年度预算通信费用,纳入出国(境)费用预算,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四章 强化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保障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按人员、项目合理编制本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严格履行预算审核程序,并报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有关专项审计的重要内容。备案报告上交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定期监测和分析测算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对预算进行调整,并重新履行审核批准和备案程序。
第五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纪念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和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五)企业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负责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巡察组、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巡察组、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要求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按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