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吉祥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MR4N
经查,你(单位)于 2024 年4月 16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4月16日,市安委办检查组到吉祥液化气公司开展安全明查暗访,检查时未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经调查,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改全市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安全隐患和问题的通知》(涪安办发〔2024〕29 号)、案件调查笔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向你(单位)(直接/邮寄/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经信告〔202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设银行(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 年 7 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