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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5460T/2020-00003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0-01-2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经信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经信发〔2020〕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经信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 号:

涪陵新城区、各工业园区、各乡镇(街道)企业服务部门,委各科室,民爆、电力、燃气企业,其他相关行业企业: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涪陵区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20〕3号)、区消安委《关于印发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涪消安委发〔2019〕4号)文件要求,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涪陵区经信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经信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涪陵区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20〕3号)、区消安委《关于印发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涪消安委发〔2019〕4号)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盯重大风险,坚持问题管理,深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切实提升高层建筑抗御火灾能力。

二、组织机构

区经济信息委成立经信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委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应急管理科,负责此次集中治理行动的统筹、指导和督导工作,委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三、整治时间和范围

2020年1月至8月,整治范围为民爆、电力、燃气及其他相关行业企业使用的高层建筑。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月23日)

各基层企业服务部门、委各科室要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自身排查整治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1月24日至8月10日)

1. 组织自查自改。民爆、电力、燃气企业及其他相关行业企业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检查标准,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各基层企业服务部门、委各科室做好组织、督促。

2. 全面发动排查。各基层企业服务部门、委各科室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高层建筑开展“实名制”摸底排查,摸清高层建筑底数和消防安全现状,建立高层建筑基础数据库和隐患问题清单。

3. 跟踪整治隐患。针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管理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和资金,确保隐患按时整改。针对瓶颈性问题和突出消防安全风险,要研究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逐步落实整改。

   (三)总结提高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

对排查整治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固化,逐步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短时期无法解决的隐患和风险,研究制订长期计划,持之以恒推进整治,直至隐患消除。

四、整治重点

结合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重点整治以下九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违规设置库房、冷库和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房。建筑内部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饰。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建筑的地下与地上部分、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生产经营与仓储部分、施工现场与非施工区域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门窗孔洞、竖向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封堵不严密。

   (三)疏散通道不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被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内堆放可燃杂物,违规占用室内步行街、中庭等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被违章建筑、机动车辆、固定摊位或其他障碍物堵塞、占用。

   (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内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作坊等生产经营性场所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

   (五)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防火卷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

   (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位置与周围可燃物未落实防火措施。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七)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八)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高层建筑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问题,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企业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

五、工作措施

   (一)发动单位自查自改。各基层企业服务部门、委各科室要广泛发动高层建筑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照9个方面重点整治内容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如实填写《重庆市高层建筑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中自查内容,并将自查自改情况书面报区经信委应急科,汇总后报区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二)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各基层企业服务部门、委各科室要联合成立排查小组,运用“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础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检查重点和要求,对本地区、本行业高层建筑开展“实名制排查”,如实填写《重庆市高层建筑检查情况记录表》中排查内容,建立基础台帐和隐患清单(见附件2)。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参与排查工作。

   (三)全面落实隐患整治。电力、燃气企业要强化电力线路、燃气管线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消防安全隐患。各基层企业服务部门、委各科室要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制定整改方案,逐幢落实整改措施。对能够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后及时报送,跟踪督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报送后,挂牌督办。

   (四)明确消防管理责任。要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多产权高层公共建筑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履行公共部分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承担起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五)集中组织约谈曝光。对排查发现问题突出、管理水平低下的高层建筑,要组织对高层建筑责任单位开展集中约谈,提示突出风险,明确工作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对隐患严重、久拖不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进行集中曝光,通过舆论监督推动隐患整改。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整治期间,要集中张贴整治公告,在各类媒体、户外大屏、楼宇电视等宣传平台上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要组织高层建筑管理人、物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集中培训。电力、燃气企业加强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七)提升物防技防能力。要在企业高层建筑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在电气、燃气风险突出的建筑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和燃气报警装置,切实提升建筑物防技防能力。

   (八)强化跟踪督导问责。要强化督导检查,成立专项督导组,对高层建筑自查自纠、摸底排查和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六、任务分工

我委主要以电力、城镇天然气、民爆及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民用领域生产、销售及其储存场所,以及职责范围内核准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并结合承担的其他安全职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自然灾害防治、风险管理和应急抢险救援及执法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各物业小区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二)经济运行科。指导经信委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轻工、纺织、食品等消费品工业行业和装备制造业、医药产业行业企业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三)规划投资科。指导经信委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核准的新建、技改、扩建建设项目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能源建设项目除外);指导经信委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新材料产业企业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工业园区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四)中小企业科。指导经信委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小微企业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各乡镇(街道)企业服务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五)能源管理科。负责电力企业、城镇天然气企业及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行业企业、经信委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核准的新建、技改、扩建能源建设项目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电力、燃气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力、燃气企业加强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强化电力线路、燃气管线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消防安全隐患。

   (六)电子信息科。指导经信委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智能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七)科技科。指导国防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八)应急管理科。负责本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核准的新建、技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九) 各基层企业服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职责范围内企业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十)民爆、电力、城镇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行业企业等重点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密组织。充分认识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和严峻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

   (二)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各基层企业服务部门、委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对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要加强沟通协调,防止推诿扯皮,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导,严肃追责要加强检查督导和约谈警示,整治期间,凡辖区高层建筑发生亡人火灾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将依法组织调查追责。

各基层企业服务部门、委各科室高层建筑基础台账在7月20日前报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朱佳,电话:72288719,邮箱:aqk72288772@163.com);高层建筑排查情况要及时录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础信息系统;8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由区经信委汇总整理后报区消防救援支队。


附件:

1. 重庆市高层建筑检查情况记录表

2.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础工作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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